首页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三十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本条中的“法律、法规”是指与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