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