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参与医疗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与伤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篡改、伪造、隐匿、擅自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