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接受请托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接受请托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