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一章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劳动教养戒毒工作,提高工作水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及《强制戒毒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劳动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以下简称戒毒大(中)队)对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因其他罪错被决定劳动教养但兼有… 第三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迁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司法部备案。戒毒大(中)队的设置、撤销、迁移,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四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所需经费,依照财政部、司法部有关劳动教养机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