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迁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司法部备案。戒毒大(中)队的设置、撤销、迁移,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戒毒劳动教养管理所、戒毒大(中)队应当集中收容戒毒劳动教养人员。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