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三)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三)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扩大其安置待业人员的能力;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