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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部机关和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监察部驻劳动保障部监察局负责对劳动保障部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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