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三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