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7年) 三、

三、 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