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一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