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