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