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