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