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在受聘期间担任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徇私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故意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
在受聘期间担任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代理人;
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