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