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聘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在聘期内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履行仲裁员职责的; 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