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聘任一定数量的专职仲裁员,也可以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工会、企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