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仲裁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应当受理而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受理或者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争议案件,申请人尚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及时予以受理,并撤销已经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