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对聘期届满未被续聘的仲裁员、被解聘的仲裁员、辞职的仲裁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