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八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3日”、“5日”、“10日”指工作日,“15日”、“45日”指自然日。 第五章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