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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则规定的“3日”、“5日”、“10日”指工作日,“15日”、“45日”指自然日。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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