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一节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以决定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