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 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