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又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

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