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