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仲裁员、记录人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