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