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七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