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