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