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