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