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18日原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和1999年9月6日原人事部颁布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1999) 第五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