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