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