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