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