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