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