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