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