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