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动物防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需要延长的应于期满30日前申请延长。

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发证审查时有关项目的,应当进行变更申请,重新申领《动物防疫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