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具有实验动物、病料、废弃的产品、污水、污物、污染的空气处理设施,符合特殊要求;
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专业知识的人员;
有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保存使用管理制度;
实验室污染区和清洁区严格分开;
有无菌操作设备,并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对操作人员等有严格的消毒制度;
有独立设置的实验动物强毒接种饲养场所;
防疫制度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