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