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