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