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场所停业的,应当于停业后30日内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