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