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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有固定的从业场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8年11月26日公布,2016年5月30日、2017年11月30日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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